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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的主要风险 控制原则 控制措施

一、担保机构的风险特点
  1、担保机构存在的基础是对信用风险的经营和管理
  担保机构必须通过自己审慎的风险评判而认识风险,并以其专长来经营、控制风险,这是担保机构立身于市场的基础。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希望与商业银行实行比例担保,以共担风险;同样,一般而言,担保机构在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时也不应该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100%的反担保,否则。担保机构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如果没有担保机构,被担保方可直接向债权方提交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保证金或抵(质)押物,还可节约一笔担保费用。上述现象被称为反担保措施悖理。因此,担保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发生担保风险的可能性。
  2、担保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和较高的不确定性
  由于信用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其面临风险的作用机制及表现形式相当复杂。一是信用风险,或称代偿风险,这是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风险;二是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以及第三方信用风险,即由于企业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设置不合理,或者第三方反担保人选择不当,在债务方不能履行债务,担保方发生代偿后,通过法律程序执行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时,不能足额补偿代偿额造成损失的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 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内。
  3、担保机构面临着较大的可持续发展风险
  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许多风险暂时还未显现。目前信用担保的主要业务品种还是贷款担保,这是一种风险程度最大的信用担保形式,担保机构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原则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2、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3、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前期可行性论证应当严密,担保风险调查、分析、评估、风险规避、转移与承担措施等要到位。目前,担保机构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与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把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由于申请担保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其财务管理规范性较低,因此应重点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担保过程控制应注重担保事后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监督,对已经出现的担保事故要尽早处理。对高风险担保项目要重点关注,专人监控,提前制订追索方案,尽力降低代偿率和损失率。
  4、合理设计担保组合
  在严格控制每笔担保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分散风险。对担保资产组合的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地理分布、期限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根据每笔担保情况,计算担保的平均持续期限,保持担保资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持续期限与担保的平均期限相匹配;根据每笔净担保业务量对应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加权净担保风险;根据加权净担保风险增加净资本的数量,
  使担保风险与净资本保持在合适的水平。合理的担保组合方案为:
  ①单一行业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25%
  ②单一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10%
  ③最大十家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0%
  ④最大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
  ⑤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35%
  ⑥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的40%
  三、风险控制的主要控制措施
  1、 依法经营,合法担保
  1.1、本公司必须严格按公司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出经营范围的须通过合法批准。
  1.2、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经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主体资格;担保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开发经营法律手续完备。要建立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拒之于公司担保大门之外。
  1.3、必须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谨慎、合法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和贷款人签订有关合同。所有合同文书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1.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所有员工必须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落实反担保措施上决不允许感情用事心慈手软等现象出现。
  2、 民主审议,谨慎决策
  2.1、担保项目的洽谈、受理、考察、签约、保后管理和债权清偿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公开化、民主化和程序化,绝不允许暗箱操作地下运作
  2.2、严格项目审核和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的作用;选聘有贷款担保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充实各部门力量,以提高担保专业操作水平。
  2.3、坚持民主审议、集体决策的原则,杜绝家长制一言堂审批和决策担保项目的现象;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要慎用决策权,对于暂时拿不准的项目,应采取缓议复议,防止决策失误。
  2.4、决策机构审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3、 分级管理,经理负责
  3.1、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要求,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2、由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员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议决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3.3、总经理的审批权限按授权程序确定,总经理必须在董事会授权的审批权限内进行操作,对公司担保业务负总责;业务部门必须按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担保业务受理和调查,对总经理负责。
  3.4、业务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采取书面与当面陈述相结合的形式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担保项目审批、担保金额代偿和追偿全部领导责任。
  4、 限额审批,三权分离
  4.1、要严格按照本公司《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限额授权的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及担保贷款风险大小、数额和性质,确定单笔担保金额的申批权限。
  4.2、融资类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的审批)。担保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50-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担保额在100-5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会审批。
  4.3、对同一担保项目累计担保金额超过限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审批限额,暂不符合担保条件或特殊的担保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4.4、为防止在担保业务中发生过程失误,公司实行审、保、偿分离制度。即业务部负责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并对其准确性承担责任;担保部负责保后的管理与监控(包括跟踪调查),承担保后管理失误的责任;风控部负责代偿债务的追偿,承担追偿不力的责任。
  5、 内部稽核,离职审计
  5.1、成立由公司监事为首的稽核部门,定期对担保部、业务部、财务部和风控部进行稽核。
  5.2、稽核人员不参与对借款人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业务部的日常工作,以保持稽核工作的公正性。
  5.3、担保项目的审批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员包括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岗位时,由稽核部门对其履行现职情况进行审计,离任者必须对审计结果负责。
  5.4、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要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6、 筹措基金,应对风险
  6.1、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必须根据第十二章《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从经营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弥补亏损或意外损失的开支。
  6.2、公司从年经营利润中提取代位代偿准备金,其计提公式为:代位代偿准备金 = 年末在保债务总额×提取比例的5‰ + 逾期担保债务总额×提取比例的5%
  6.3、每年从经营利润中提取10%左右的担保呆账准备金,用于弥补由于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
  6.4、向借款人按实际贷款金额的20%收取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由本公司负责,主要用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在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完毕后,退还本金给借款人。
  7、坚持原则,落实反保
  7.1、被担保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反担保时,本公司应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并取得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7.2、落实反担保物应把握的五项原则,一是易于变现的原则;二是易于评估的原则;三是易于执行操作的原则;四是易于抵押物登记的原则;五是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
  7.3、申请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7.4、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8、 项目监控,全程跟踪
  8.1、一旦贷款担保成立,本公司从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担保部和风控部包括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必须对被担保人及其项目进行监控。要求被担保人如发生分立、合并,其财产权属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贷款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8.2、要核实贷款人贷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要求被担保人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并要求其严格按照《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季()向本公司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本公司、贷款人和推荐人(如有,下同)联合实行年检制度。本公司对连续三年以上信用优良的借款人,应对其实行银行授信制度。
  8.3、要定期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调查。如发现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本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贷款人和反担保人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把贷款担保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8.4、担保部在监控和跟踪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人的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明显减少趋势;其财务状况极速恶化,现金流量匮乏;已陷于重大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或明显无还款意向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立即启动风险防范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9 、 优化品种,分散责任
  9.1、增加被担保人数量,扩大受保面;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是内部实施分散担保风险的主要途径。同时要控制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债务比例,用于被担保人担保保证金的基数一般不能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如有超过原则上由被担保人承担。
  9.2、建立贷款人、借款人与本公司共担风险机制。要明确贷款人与本公司对承担风险的比例(原则上为19),谨防贷款人因为有了本公司的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贷款审查和第一债权追讨的现象发生。
  9.3、贷款人应履行主债权人的管理责任,应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
  9.4、要充分发挥单个项目推荐人的作用,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监督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时掌握被担保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
  10、 强化措施,追偿债权
  10.1、如果一旦发主代位偿债,公司风控部要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提供了虚假申报资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贷借双方是否串通骗取本公司的信用担保和是否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和违法行为。对于贷借双方违法行为,应查明原因,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2、代偿后,本公司应立即向债务人发送代偿款支付通知和代偿相关凭证,同时向反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与债务人就代偿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还款计划等达成协议,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以落实本公司的追偿权利。对于已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如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10.3、本公司在落实好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后,为保证代偿资金的回收,尽量减少因代偿产生的损失,应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行使追偿权。
  10.4、定时分析和报告代偿项目的风险,掌握代偿项目的变化情况;对于不同债务人、不同的代偿项目要具体分析,采用合适的追偿措施;风控部要指派专人负责代偿资金的回收,对回收代偿资金有贡献者要给予适当奖励,对因不按担保程序或违反有关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要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主要支柱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自有资金运作的管理规定,对自有资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投资政策、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等应当有明确和严谨的规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为:
  ①至少20%的自有资本作为银行存款,不少于40%的自有资本作为国债投资;
  ②固定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资本额的20%
  ③现金类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50%
  ④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65%
  ⑤流动比率≥100%
  ⑥长期股本投资(非上市)资本额的30%
  2、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自身积累机制。二是完善增资扩股的机制。三是争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备用信贷协议等。四是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要采取审慎态度,尽可能反映担保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和未覆盖风险的大小。五是尽可能争取政府的支持,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3、担保责任分担
  对银行贷款提供部分担保时,要防止银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约定银行通过银行帐户扣划的款项要按担保责任分享。要求被担保人只能在担保人的协作银行开户,担保机构要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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