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优秀行业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向激励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弘扬忠诚责任、爱岗敬业、勤奋进取、争当标兵的行业文化,凝聚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最强正能量,培养广大从业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成就感,表彰和奖励在各方面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从业人员,促进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稳步、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鞍山市民政局指导下,由协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职、在岗从业人员均可作为评选对象。公司高管以上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行业标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行业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忠诚于小贷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忠诚于工作团队,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和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严格遵守《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公约》和所属公司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
4、勤奋学习,刻苦专研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熟练掌握本岗职责,有过硬的操作技能或营销技巧,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财富。
5、爱岗敬业、严于律己、以客为尊、诚信服务,在客户和同事中有良好口碑。从业期间无有效投诉和其他不良纪录,并且在本公司从业时间达2年以上。
6、具有专业知识熟练,业务技能过硬,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对客户的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协调和沟通能力较强。
7、具有创新能力,经常提出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8、、在公司历次评比中,连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岗位能手”或“模范共产党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为“优秀行业标兵”。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评选“优秀行业标兵”,严格把关。
第六条 参加评选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推荐表;
2、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
3、推荐材料要求内容具体、事迹真实可靠;
4、被推荐人提供近期(3三个月内)1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七条 对会员单位上报的被推荐人材料,协会秘书处将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协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出“优秀行业标兵”。
第九条 评选活动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四章 宣传表彰
第十条 荣获“优秀行业标兵”的从业人员,将在小贷行业协会年度总结工作会议上受到表彰,并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在协会网站和协会刊物上大力宣传和弘扬其先进事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