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贷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小贷公司负担,鼓励小贷公司对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市金融办、市小贷行业协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精神,与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进行了沟通,现对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借款缴纳印花税事宜建议如下:
一、由于省地税局关于减免印花税的备案程序未最后确定,暂不能办理减免手续,建议小贷公司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对小微企业资格的认定,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地税局没有明确减免印花税规定之前,如发生对小微企业借款,请将能够证明借款企业是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借款合同之后,以备地税局核准;
四、待地税局就印花税减免事项有明确规定后,按地税局相关要求执行。
鞍山市小贷行业协会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