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国家监管政策调整,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设立事项。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进行调整。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提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不再需要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部分,关于变更事项。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进行调整。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原要求提供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等两项表格,调整为由市金融发展局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精神,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事项,不再要求提供“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第三部分,有关要求。配套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范本13件,梳理了各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供材料清单。要求各市金融局严格按照材料范本及材料清单,组织企业申请办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辽宁省(不含大连)行政区域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事项,以及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变更、注销事项。